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上网管理规定》的通知

mobile.48365365.com网站  更新时间:2017-12-02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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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上网管理规定》已经局 2017年第27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2015年11月26日印发的《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上网管理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 年 11 月 22 日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府信息上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门户网站的管理,保证其安全、有效、可靠地运行,充分发挥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第一载体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海口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人社局机关各处室(以下简称各处室)、市人社局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局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应主动公开工作信息以及相关工作文件。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上网坚持合法、真实、时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上网执行审批制度。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成立市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人社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人社局分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担任,成员由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领导我局政府信息网上发布工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社局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局属各单位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组成。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工作。各处室、局属单位各科室均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信息管理员。信息管理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信息公开办公室调整备案。

  第七条 信息管理员负责本处室(科室)上网信息的收集、信息上网报批、后台发布等工作。

  第八条 市人事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负责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发布;同步更新市政府门户网站市人社局的专栏信息;负责收集《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网信息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备案以及信息发布统计工作。

  第九条 各处室报送的上网信息每月不得少于 1 条,局属各单位报送上网信息每月不得少于 2 条。

  第三章 上网信息范围

  第十条 上网信息范围

  (一)市人社局、局属各单位制定或执行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二)市人社局、局属各单位相关职能工作的公共服务类文件;

  (三)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开展职能工作的信息和工作动态;

  (四)各处室、局属各单位需要向社会公开、公示的相关信息;

  (五)公民依法申请法律法规允许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不予上网的信息范围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四)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上网信息审批

  第十二条 上网信息必须按流程审批。审批流程:

  (一)信息收集。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搜集信息完成后报所在处(科)室信息管理员。

  (二)信息受理。信息管理员按照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受理工作人员报来的信息,填写《审批表》并签名确认;

  (三)信息审核。各处室或局属各单位的科室主要负责人对信息管理员受理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时效性、涉密等进行审核。

  (四)信息审批。

  1. 一般业务工作类信息,各处室的报对应处室的分管领导审批,局属各单位的报本单位的主要领导审批。

  2. 涉及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类信息,须经市人社局规划与政策法规处复核后,各处室的报对应处室的分管领导审批,局属各单位的报本单位的主要领导审批。

  3. 重大、敏感类信息,须经对应处室的分管领导或局属单位主要领导复核后,报市人社局主要领导审批。

  4.刊登党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新闻单位或中央人民政府网站转载;刊登省委文件、省政府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海南日报或省政府网站转载。对非涉密党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和省委文件、省政府文件,有关党报党刊或政府网站未进行刊登或报道的,如需刊登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必须报文件印发机关批准。

  第五章 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信息上网必须注重时效,自工作人员信息报送到信息发布,必须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信息管理员将审批的信息提交市人事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负责信息上网的信息管理员,并将《审批表》报其备案。

  第十五条 市人事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负责信息上网的信息管理员接到审批的信息后,在 1 个工作日内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上发布,并同步更新市政府门户网站市人社局的专栏信息。局属参公单位信息员在提交信息时同步更新本单位在政府门户网站栏目信息。

  第十六条 市人事劳动保障信息中心信息前台信息管理员分类统计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情况。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对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市人社局专栏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相关处室或单位整改。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每半年将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上网信息的情况在局党政办公内网上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信息上网实行年终考核,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将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于未能达标的处室或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各处室、各单位及个人违反本规定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存在问题仍不整改的;

  (三)信息内容出现错误或内容虚假的;

  (四)将应予保密的信息在网站上公开,造成失密泄密的;

  (五)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录入者: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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