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办事指南(2017年度)
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办事指南
(2017年度)
一、申请依据
《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海府〔2016〕15 号。
二、申请条件
申请限价商品住房须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申请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户籍条件
申请人须符合如下户口、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就业或实际居住年限等规定情形之一: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或工作的。
2.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其户口登记不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但已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或工作满 1 年及以上的。
3.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已与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依法登记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工作满 5 年及以上或者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满 5 年及以上,且已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 2 年及以上,并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的。
4.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属本省或本市人才计划引进,已与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依法登记的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累计为 5 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服务时间已满 6 个月及以上,且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的。
5.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 及以上职称或中级及以上技术等级,已与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服务期累计 5 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服务时间已满 1 年及以上,并已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 1 年及以上,且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的。
6.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不符合以上第 1 目至第 5 目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 8 年及以上的。
(二)家庭收入和资产条件
1.2017年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须低于 36000 元(含)。单身居民申请的,年可支配收入低于50000元(含);
2.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210000元(含)
(三)家庭住房条件
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
三、申购所需材料
1.海口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住房保障窗口领取);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证明,包括家庭人数,婚姻状况。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财产、社保等情况承诺或相关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属有稳定就业的,应当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劳动用工合同。
5.申请人签署的同意接受对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核查的书面承诺;
6. 其他必要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申请方法和地点
申请人持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申请,非本市户籍的需到居住地或工作地的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申请。
各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地址:
秀英区政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
秀英区丘海大道30号棕榈泉小区一楼 电话:0898-68615940
龙华区住房保障窗口:
龙华区龙昆北路19号龙华区政府政务大厅 电话:0898-68560700
美兰区政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
美兰区晋江一横路(区政府大楼旁) 电话:0898-65236216
琼山区政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
琼山区文庄路文化宫对面 电话:0898-65813500
五、申请审核程序及时限
申请人到各辖区住房保障窗口申请→街道办或镇政府审核、公示、出具初审意见(20个工作日)→区住房保障中心审查、公示、核准(20个工作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公示、备案(10个工作日)→各区住房保障中心发放准购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