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负责人解读新调控政策——调优房地产结构 保持市场平稳发展
4月22日晚,省政府召开《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下称“通知”)新闻发布会,公布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省住建厅厅长霍巨燃在会上对通知做了解读,表示要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保持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
“量身定制”政策
保障本地居民住房需求
《指导意见》要求海南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长效机制,防止房价大起大落,要制定预案,稳定市场预期,坚决防范炒房炒地投机行为。深化“多规合一”改革,推动形成全省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确保海南建设用地总量在现有基础上不增加。
霍巨燃称,为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指导意见》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回归房子的居住属性,调整优化房地产区域结构、产品结构、租售结构,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霍巨燃说,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海南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本地居民,缓解房价上涨给本地居民带来的住房压力,使本地居民更有获得感,《通知》提出,首先要做好住房保障和供应工作,今后将通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租赁住房以及实施棚户区改造,妥善解决好本地居民基本住房需求问题。
霍巨燃称,要实行最严格的规划管控和节约用地制度。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保护好海南的绿水青山,坚决不做房地产加工厂,以壮士断腕的决心降低海南省经济对房地产的依赖。
《通知》提出,落实好《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实行最严格的规划管控和节约用地制度,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建设用地供应向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亟需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发展、民生需求等倾斜,大幅减少直至停止供应外销商品住宅项目用地。
为落实《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我省坚决防范炒房炒地投机行为,按照全省“一盘棋”统筹的思路,结合房地产市场形势,根据总量控制、稳定市场的原则,从省级层面加强各市县商品住宅用地出让、规划报建和预售管控。
商品住宅全域限购
分三个层面
《通知》提出,实行严格的限购政策,在已出台限购政策的基础上,实施全域限购。霍巨燃介绍,此次全域限购是按三个层面进行限购。
一是五指山、保亭、琼中、白沙4个中部生态核心区市县建设的住房只能面向本市县居民家庭销售;二是海口、三亚、琼海已实行限购的区域,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的,需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三是目前未实行限购的其他区域,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的,需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在此前的限购政策中,已经对本省居民、非本省居民购房作出社保缴纳等限定条件。霍巨燃在今天发布会上进一步强调,自本通知发布后户籍迁入本省的居民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住房,并须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同时,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关于引进人才的住房政策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坚决防范炒房投机行为,实行严格的贷款和转让限制。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我省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无论本省户籍居民家庭还是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买的住房,都要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
为防止捂盘惜售和随意涨价,稳定房地产市场,《通知》要求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公开全部房源并明码标价,一次性对外销售,不得分期分批销售。商品住宅价格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调高备案价格;调整备案价格的须重新备案。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省住建厅将联合其他相关部门,继续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骗购住房、违反价格备案制度、违规销售以及工作人员违纪等各个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从严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
(本报海口4月22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