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事指南(2018年)
一、申请依据
《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海府〔2015〕157 号文。
二、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孤儿或年满2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户籍条件
申请人须符合如下户口、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就业或实际居住年限等规定情形之一: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
2.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其户口登记不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但在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生活满2年及以上;
3.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已与本市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满2年及以上,或者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满3年及以上,且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及以上;
4.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含技术等级),已与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满2年及以上,且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及以上;
5.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属本省或本市引进人才,且与本市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服务期累计为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本市实际居住;
6.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不符合以上第1目至第5目规定条件,但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8年及以上的。
(二)家庭收入和资产条件
1.2017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须低于 23182 元(含)。单身居民申请的,年可支配收入须低于 44000 元(含);
2.城镇低收入保障对象,家庭(含单身)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 11285元(含)。
3.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139000元(含)
(三)家庭住房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政策性优惠住房;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属经鉴定为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 平方米(含);
三、提交材料
(一)海口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表(住房保障窗口领取);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无自有住房的申请人可在申请表中直接填报,须提交租赁证明或租赁合同。自有住房面积不达标的申请人须提交房屋面积文件(房产证或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居住危房的申请人须提交危房鉴定报告;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工作单
位的由单位(退休人员由社保局)出具工资及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或自由职业的申请人个人申报收入,由街道、社区予以佐证,并出具确认证明。
(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家庭须提交结婚证,离异或再婚家庭须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
申请人签署的同意接受对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核查的书面承诺;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申请方法和地点
申请人持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申请,非本市户籍的需到居住地或工作地的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申请。
各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地址:
秀英区政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
秀英区丘海大道30号棕榈泉小区一楼电话:0898-68615940
龙华区住房保障窗口:
龙华区龙昆北路19号龙华区政府政务大厅电话:0898-68560700
美兰区政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
美兰区晋江一横路(区政府大楼旁) 电话:0898-65236216
琼山区政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
琼山区文庄路文化宫对面 电话:0898-65813500
五、公租房申请审核程序及时限
申请人到各辖区住房保障窗口申请→街道办或镇政府审核(入户调查)、公示、出具初审意见(30个工作日)→区住房保障中心审查、公示、核准(20个工作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公示、备案(10个工作日)→轮候配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