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出台意见完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
《意见》要求,各市县政府有序有计划地开发限售商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销售对象为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中无房户、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家庭,或经省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引进的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对象为各市(县)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家庭,并优先向其无房居民家庭出售。
限售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120平方米为主,最大不超过140平方米,销售价格应低于周边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宅价格。共有产权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60-90平方米的中小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100平方米,销售均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和适当利润为基础,考虑居民家庭购房支付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意见》要求,各市县对新出让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租赁住房这四类型的国有土地,要明确提出该地块所建住宅的开发建设、销售或租赁管理等相关限定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载入招拍挂交易文件。市县国土部门在核发这四类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必须注明项目用地类型。
《意见》还要求,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租赁住房的不动产权首次登记时,必须注明项目类型。租赁住房不得销售和分割转让,只能用于出租经营。
此外,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抽签、摇号或者打分等方式确定轮候及分房顺序。
对以往政策性住房(含单位房改房或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及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一个家庭只能购买1套,且购买后不得再次购买上述任何一类住房。购买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购房人可以转让其购买的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份额,或转让其购买的限售商品住房,但转让对象须符合共有产权住房或限售商品住房的购房条件。
对虚报瞒报真实申请情况骗取上述住房的,取消享受资格,解除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责令腾退相关住房。
对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存在上述违法违规或严重失信行为的,由市县有关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禁止其家庭在5年内申请上述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