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地税涉税事项办理一次性告知资料——证明办理类(5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应提供资料 | 办结时限 |
1 | 《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 号)第六条,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 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98 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 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 号)。 | 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固定购销单位购销合同。 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完税凭证。 3.相关应税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或其他销售凭证。 4.个体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 | 即时办结 |
2 |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5 号)第三条,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4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 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98 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 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 号)。 |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3份。 2.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只在首次对外支付时提供)。 | 即时办结 |
3 | 完税凭证换开、重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678号) | 1.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换开完税凭证的相关资料: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 3.重开完税凭证的相关资料:纳税人完税凭证持有联次遗失声明资料 | 即时办结 |
4 | 开具完税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678号) | 1.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事后开具提供)。 | 即时办结 |
5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6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5 号)第二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 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9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附件 2 (税总发〔2015〕74 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 版更新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224 号)。 |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限时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