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采用简易征收的,能否开专票?

mobile.48365365.com网站  更新时间:2017-01-10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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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税讯会员问:4.30日前的老房屋,已备案按5%简易征收。问:1、是否可以按5%开专票?2、如果不能开专票,是否36个月后变更,按11%开具专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4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因此,老房屋简易计税不属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范围,可以开具5%征收率的专用发票,如果以后选择一般计税,可以开具11%税率的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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