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需摇号或竞价 警方解读《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

mobile.48365365.com网站  更新时间:2018-06-21   来源:海口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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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0日,《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及迁入本省变更登记的,应申请取得指标。如何申请指标?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海口日报连线省交警总队为您解读。

  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可网上申请

  《办法》规定,小客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增量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新增小客车,通过排号方式或摇号、竞价方式取得的指标;更新指标是指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省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省的变更登记后,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后直接取得的指标;其他指标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特定情形下直接申请领取的指标。

  单位或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应当通过指定网站提出申请;不能网上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申请人应到当地调控服务窗口办理。单位或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到当地调控服务窗口办理。

  登记在本省的单位,名下没有应当报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指标:1、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上一年度或者新注册企业当年度在本省缴纳税款入库总额1万元(含)以上;2、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5人(含)以上;3、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登记证书。

  住所地在本省的个人,名下没有本省登记的小客车且没有应当报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持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调控管理机构申请指标。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住所地在本省的个人包括:1、本省户籍人员;2、驻琼部队现役军官及中士以上已婚士官;3、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我省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员;4、持有本省有效居住证,且近8年内累计48个月(含)或近24个月(含)连续在本省缴纳社会保险的非本省户籍人员。(含非本人原因漏缴,经社会保险机构核定补缴的期限达到8年内累计48个月或连续24个月)。

  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通过排号取得

  《办法》规定,增量指标分为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和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通过排号方式取得,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新能源小客车指标只能用于办理新能源小客车登记;普通小客车指标可以用于所有小客车登记。

  单位或个人申请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提出申请并选择新能源排号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2、经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3、依据有效编码的申请时间顺序,取得新能源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选择摇号或竞价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2、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3、凭有效编码,参加增量指标摇号或者竞价,根据摇号或竞价中签结果取得指标证明文件。

  个人只能获取1个申请编码,单位在每一年度内可以获取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1、企业上一年度或者新注册企业当年度,缴纳税款入库总额1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缴纳税款入库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4个后,缴纳税款入库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缴纳税款入库总额每增加5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12个后,缴纳税款入库总额每增加20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2、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5人(含)以上的当年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每增加20人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4个后,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每增加50人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每增加200人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12个后,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每增加500人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

  符合获得多个申请编码条件的单位,每年最多可申请2个排号申请编码。1个申请编码只能选择一种指标配置方式。单位取得指标后,相应核减当年度的申请编码数量。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每年可获得1个申请编码。单位或个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增量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自动转入下次配置。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申请;个人已经获取的有效编码的有效期为6个月。该有效编码未获得指标的,有效期内自动转入下次配置。个人需要延长编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编码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起延长有效期6个月,未及时申请延期的,编码自动失效。

  增量指标每两个月摇号一次

  《办法》规定,增量指标摇号由调控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每两个月摇号一次。单位和个人分别摇号。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当月9日之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的计划配置数量,并于该月的26日组织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摇号。摇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单位或个人申请竞价的(以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每个申请编码1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竞价采用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当次竞价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报价金额和报价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竞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未成交的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的,视为其放弃增量指标,竞价保证金按照规定不予退还。

  调控管理机构应当于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向缴清竞价成交款项取得指标的买受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更新小客车需在1年内提出申请

  《办法》规定,单位或个人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省之日起1年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个人名下在本省已登记小客车超过3辆的,只有3辆(含)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单位名下已登记小客车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

  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其车辆登记、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完成核查,调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调控管理机构对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审核合格的,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审核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更新指标按类型包括新能源小客车更新指标及普通小客车更新指标。申请人原使用新能源小客车的,只能取得新能源小客车更新指标。2018年05月16日0时前,单位或个人在本省登记的小客车已经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省的,该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个人名下在本省有机动车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但未办理的,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放弃更新指标的个人,在调控管理机构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领手续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特定情形下直接申请领取指标

  《办法》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定编管理的单位新增小客车,应按照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取得有关证明,向当地调控管理机构直接申领其他指标;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琼自带小客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专用小客车登记的,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本省人才引进政策给予有关人员用车优惠的,按相应政策办理。符合政策的人才凭有关材料向当地调控管理机构窗口提出申请,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本省招商引资政策给予有关企业用车优惠的,按相应政策办理。符合政策的企业凭有关材料向当地调控管理机构窗口提出申请,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单位或个人需要办理营运小客车登记的,应遵守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凭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名下在本省登记的小客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单位名下在本省登记的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2018年5月16日0时起,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省正常登记的小客车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3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可在此后6个月内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指标申请。

  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3年内不得再申请

  《办法》规定,指标有效期为12个月且不得转让。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以排号或摇号方式取得的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

  单位或个人到本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以下车辆登记业务,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1、转移登记;2、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3、迁入本省的变更登记;4、迁出本省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当天立即改迁的情形除外;5、营运小客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专用小客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

  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伪造、变造指标证明文件以及转让指标的,由调控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3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指标申请。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的,由调控管理机构收回指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控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将其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名下无本省登记的小客车且住所地在本省的购买人凭存量二手小客车登记确认证明及有关材料到当地调控管理机构直接取得存量二手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存量二手小客车转移登记后,原车辆所有人不取得更新指标。存量二手小客车的购买人再次申请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原登记地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申请取得更新指标。存量二手小客车应在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转移登记。逾期未完成转移登记的,原登记确认证明文件失效。

  2018年05月16日0时前购买小客车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单位,购买车辆用于营运的,凭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办理注册登记。



[录入者:卢欧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