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考评办法(试行)

mobile.48365365.com网站  更新时间:2017-11-10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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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效能建设,进一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以下简称仲裁院)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社部令第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和《关于加强我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35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仲裁院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考评工作纳入年度工作任务指标,合理安排,统一部署,抓好落实。

  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做好考评工作。

  仲裁院要按照考评内容,认真准备,逐项落实考评要求。

  第三条  仲裁院考评实行动态管理,考评工作每年一次。分为制定方案、督导与自查、考评验收三个阶段。

  仲裁院要制定考评专项工作方案,按时间节点推进工作进度,并于每季度未向本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本级仲裁委员会报告当期完成情况。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仲裁委员会每季度要按照考评标准,督促仲裁院逐项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组织对部分市县进行抽查和督导,并于第四季度组织对全省仲裁院进行考评。

  第四条  考评内容为,内部机构设置、仲裁庭、调解室、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规章制度、档案管理、仲裁文书、信息化建设、案件处理、庭审、裁审衔接、调解组织和日常工作等十四个项目五十二个指标。以全面综合考评为基础,侧重于基础设置建设、案件处理能力和日常工作的执行力。

  第五条  考评结果由低到高依次分为“不达标仲裁院”、“基本达标仲裁院”、“达标仲裁院”、“示范仲裁院”四个等次。

  第六条  考评成绩原则上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下为“不达标仲裁院”;60分至79分为“基本达标仲裁院”;80分至94分为“达标仲裁院”;95分以上为“示范仲裁院”。

  获得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表彰以及工作有创新,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可获得加分。有加分情形的,不受百分制限制。所加分数与考评的总分挂钩,最高不得超过其考评总分的10%。

  各项指标分值按本办法附件《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考评标准》执行,并根据年度工作任务适时调整。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上年度考评结果,并授予“示范仲裁院”牌匾。

  公示期间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经查实后取消考评成绩,考评结果为“不达标仲裁院”。

  第八条  获“达标仲裁院”的单位可不参加次年度考评;获“示范仲裁院”的单位可三年内不参加年度考评。

  获“示范仲裁院”的单位再次参加考评后,被评定为其他等次的,于公布考评结果的当日摘牌。

  第九条  考评结果为“不达标仲裁院”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仲裁委员会,应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作出书面说明,并限期整改。

  整改期限届满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验收。

  连续两年未达标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向全省人社系统进行通报,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发出建议函。

  第十条  未按照《关于加强我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357号)要求落实实体化的仲裁机构,考评结果为“不达标仲裁院”。其处理程序按第八条执行。

  第十一条  仲裁院工作人员存在违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考评结果自有关部门作出处理结论之日起定为“不达标仲裁院”,“示范仲裁院”摘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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