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计生政策体现立法与时俱进
“超生即开除”的地方规定从制定到执行,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所对应的是彼时人口政策执行的要求,因此具有明显的时代局限性。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别向广东、云南、江西、海南、福建5个地方人大发函,建议这五地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对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企业对其超生职工给予开除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规定适时作出修改。理由是,这些相关条例已与变化了的情况不再适应,需要进行调整(10月24日《法制日报》)。
“超生即开除”,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前,是不少地方都执行的计生政策相关配套措施。但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这一地方配套措施与当前计生政策和人口形势变化的冲突越来越明显,其合理性同样值得怀疑。在这一背景下,今年5月,4位劳动法专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这一规定提出审查建议并最终获得“作出修改”的回应。这无疑既是对立法审查机制的落实,也顺应了国家计生政策调整的大势。
对超生职工给予开除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这一地方规定其实早就受到学界的关注和质疑,只是在过去的政策环境下,一直未获得立法机构的正面回应。正如参与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审查建议的一位劳动法专家所指出的,超生违反的是公民对国家的义务,应缴纳社会抚养费,但并不违反作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义务;而劳动纪律作为劳动过程中的行为规则,是给予纪律处分的基础,劳动权则是公民基本权利,不能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受到限制。就此而言,该地方规定的立法正当性“漏洞”显而易见,对其作出纠正是立法严肃性和公信力的内在要求。
为了体现与人口政策调整方向的一致性,“超生即开除”的地方规定,也到了必须作出修改的地步。“超生即开除”的地方规定从制定到执行,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所对应的是彼时人口政策执行的要求,因此具有明显的时代局限性。而在人口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后的全面二孩时代,再延续这样的规定,既与变化了的人口发展形势不符,也违背了新的人口政策初衷,适时作出调整,是地方人口与计生条例与时俱进的必然选择。
除了对这一规定的修改提出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还指出,地方人口与计生条例的有关规定,因现实情况与立法之初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则上应适时作出调整,暂时难以调整的,在执行上也应有所变化,至少应减缓执行力度。就此来说,在全面二孩的人口政策背景下,各地的人口与计生条例,都应该加以必要的审查与修正,避免出现与新的人口政策和人口发展形势不一致的情况出现。而一些违背人口政策转型方向且未上升到立法层面的“土政策”,也该及时清除。此前,各地对计生与户籍挂钩的做法松绑,就迈出了重要一步。
总而言之,对“超生即开除”的规定适时作出修改,是立法审查与人口政策执行优化的双重进步,其所蕴含的示范意义,也必然会体现在更多方面的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