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新闻发言人(网络发言人)制度
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厅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口市新闻发言人(网络发言人)制度》的通知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现将《海口市新闻发言人(网络发言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厅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31日
海口市新闻发言人(网络发言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党务、政务公开,增进各级党委、政府与社会公众的联系和沟通,发挥传统媒体和网络在传播政府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沟通渠道等方面的作用,为海口建设“四宜”最精最美省会城市和“三养”最佳人居地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根据《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厅、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海办字〔2008〕31号)和《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厅、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网络问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办发〔2012〕20号)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言人(网络发言人)的确定
(一)市委新闻发言人(网络发言人)2人,由市委一位副秘书长和市委宣传部一位副部长担任。
(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新闻发言人(网络发言人)各2人,由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秘书长和一位副秘书长担任。
(三)各区新闻发言人(网络发言人)各2人,由各区委、区政府班子各一位副职领导担任。
(四)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新闻发言人(网络发言人)各1人,由本部门、本单位班子一位领导担任。
(五)各区、各部门、各单位新闻发言人同时兼任本单位网络发言人。
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网络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区、本部门、本单位新闻发布工作,开展网络舆情的收集、研判和处置,策划、组织网上政民互动活动。
(二)制定突发事件、自然灾害、舆论热点的新闻宣传应急处置方案,与新闻、网络宣传主管部门协商,拟定对外发布口径,代表本区、本部门、本单位及时通报情况、澄清事实、公布信息。
(三)指导、督促本区、本部门、本单位相关部门做好政务网站信息公开工作,发布本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职能、部门设置、工作程序、服务事项、工作动态以及重要公告、情况通报、单位声明等。
(四)组织建立本区、本部门、本单位网络评论员队伍,增强网络舆论引导能力和水平。
(五)向市委宣传部报请本区、本部门、本单位新闻发布会工作,通报新闻发布、网络舆情处置和政民互动活动开展情况。其中,政民互动活动开展情况抄送市网络问政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网络发言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党的宣传政策,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本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有全面的了解,知识面广,了解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传播特点,掌握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基本技巧。
(三)心理素质好,应变能力强,有与媒体和网民进行良好沟通的能力。
(四)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熟悉网络语境,具有网言网语应用能力。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网络发言人)的管理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对新闻发言人(网络发言人)进行管理。
(二)各区、各部门、各单位新闻发言人(网络发言人)须报市委宣传部登记备案,一年登记一次。同时,抄送市网络问政工作领导小组。
(三)新闻发言人(网络发言人)如因工作发生变动,不能履行发言人职责,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选定新的新闻发言人(网络发言人),报市委宣传部登记备案。同时,抄送市网络问政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网络发言人)的培训
(一)市委宣传部根据我市新闻发言人(网络发言人)队伍建设情况,每年或每两年举办一期新闻发言人(网络发言人)培训班。
(二)新闻发言人(网络发言人)培训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三)有条件的区、部门和单位可根据自身的实际组织培训和学习,并将培训和学习情况报送市委宣传部。
第七条 舆情信息的收集与报送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为新闻发言人(网络发言人)配置2—3名新闻信息员(网络舆情信息员),协助新闻发言人(网络发言人)做好各项工作。
(一)与媒体的联系和沟通。每月向媒体提供本单位新闻线索和新闻素材,并报送市委宣传部。
(二)收集和研判网络舆情。及时收集、整理网民提出的问题、建议和意见,特别是网民提出的涉及本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整理、分析,提出初步处置意见,报新闻发言人(网络发言人)。
(三)每月向市委宣传部报送网络舆情信息,同时,抄送市网络问政工作领导小组。特别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第一时间搜集并报送舆情信息。
第八条 有关要求
(一)各区、各部门、各单位信息发布以新闻发言人(网络发言人)为主,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邀请本区、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共同发布,及时披露新闻信息,通报有关情况。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单位名义或公职身份擅自发布新闻信息、情况通报或参与政务互动活动。
(二)新闻发言人(网络发言人)应就本区、本部门、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事件、突发事件、自然灾害、舆论热点以及需要对外通报的事项提出年度、阶段和临时发布申请,报送市委宣传部审定。
(三)新闻发言人(网络发言人)所发布的新闻信息、情况通报、重要声明必须真实、准确、及时。
第九条 责任考核和追究
(一)各区、各部门、各单位新闻发言人(网络发言人)每半年要将本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新闻发布、网络舆情(网络投诉)处理、政民互动等相关情况进行汇总,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委宣传部备案。
(二)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新闻发言人(网络发言人)工作机制,组建工作团队,制定管理细则,明确考核目标,将新闻发言人(网络发言人)制度落到实处。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将新闻发布、网络舆情处置及政民互动开展情况纳入政务公开、机关作风和效能评议考核范围,将新闻发布的场次、网络舆情的受理回复率、办理及时性、网民满意度等指标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
(三)对违反本制度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单位及个人,市委宣传部将建议启动行政问责机制,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制度由中共海口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