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作出安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1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发出通知。
《通知》指出,要充分认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政策要托底的部署要求和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工作思路,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摆到更加重要位置,履行好政府主体责任,以更明确的目标、更有效的行动,更有力的措施,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让困难群众充分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为实现全省“三年脱贫攻坚,两年巩固提升”的脱贫攻坚目标,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通知》要求,各市县政府要强化措施,切实做好重点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加大受灾群众困难排查力度,对2016年因遭受台风、洪涝等重大自然灾害仍住在临时安置住所的受灾群众,2017年要全部帮助解决住房问题。进一步健全和落实临时救助制度。认真落实《海南省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加大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致贫人员等困难群体的救助力度。落实《海南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按照规定的标准足额安排敬老院运行管理经费和工作人员保障资金,着力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供养水平;将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救助供养范围,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比例;加快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建设,改善孤儿和贫困残疾儿童等群体的保障条件,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有条件的市县可适度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通知》明确,各级财政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位置,确保政府投入只增不减。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精准识别的作用,实现对救助对象准确识别,提高资金使用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通知》强调,各市县政府要尽快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民政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加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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